合规与治理
把约束条件写清楚。
在我们执业的多数法域,诉讼投资合法,但只有部分法域有专门监管。规则不完整的地方,客户、出资人乃至对方当事人都有权问一个简单的问题:你们不做什么?答案写在下面。
中国内地的可行性边界
01 / 4中国内地并无专门规范第三方诉讼资助的成文法,也未禁止债权转让。实务中的可行路径是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五条项下的债权让与,而非以"资助人"身份介入他人诉讼。
因此,涉内地事项我们以受让人身份出现:受让后以自身名义主张权利,费用与风险由自身承担。这一路径在登记、税务与执行环节均有明确规则可依。
不做的事
不介入刑事案件,不受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,不涉及以刑事手段施压促成民事和解的安排,不受让存在权利瑕疵或转让受限的债权。
披露与利益冲突
02 / 4香港、新加坡的仲裁程序以及多个离岸法院要求披露资助安排的存在。我们在这些法域主动披露,不依赖对方是否提出。
承保前进行双向冲突检索:对方当事人、关联方、代理律所与我们既有组合的交叉。存在冲突时我们退出,而不是设置信息隔离墙。
特权保护
尽调材料在共同利益特权或相应的当地保护框架下交换。承保备忘录不向出资方披露原始特权文件,仅提供结论与依据摘要。
反洗钱与制裁筛查
03 / 4每一项受让或出资前完成实际控制人识别、资金来源核查,以及针对 OFAC、EU、UK HMT、UN 清单的筛查,并按季复筛。
涉及受制裁主体、司法管辖受限地区或无法验证资金来源的事项一律不予受理,无论回报预期如何。
数据与保密
04 / 4案件材料按最小必要范围访问:承保团队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经指定的外部专家。访问记录留痕。
涉及跨境传输的案件数据按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与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处理;确需出境的,以脱敏与最小化后的形式进行。
公开发布的案例摘要须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,且仅披露争议类型、审理机构与结果类型。
以上是我们的经营政策,不构成法律意见,也不对读者产生任何义务。某一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规则另有要求的,以其规则为准,我们会调整安排或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