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方资金安排是否必须向法院或仲裁庭披露,各法域答案不同,且正在变化。对跨境争议而言,这种不一致本身就构成一个需要管理的风险。
三种监管取向
大致可归纳为三类:要求披露资金方存在及身份但不要求披露条款;要求披露存在但不要求身份;以及不作强制要求而交由个案裁量。仲裁领域的主要机构规则近年普遍向第一类靠拢,理由是利益冲突审查的需要。
受让结构下问题的性质不同
值得注意的是,在受让结构中这一问题的性质发生变化:受让人是权利人本身,其存在无需"披露"——它就是程序当事人。这在部分场景下反而简化了合规路径,但也带来新的问题,例如管辖异议中对当事人适格性的挑战。
实务建议
我们的做法是在项目启动阶段即完成披露义务的法域映射,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披露配合义务。将披露视为事后应对而非事前设计,是我们观察到的最常见失误。
合规披露义务利益冲突
本文系对发布之日情况的一般性介绍,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。具体事项,须经审阅材料后方可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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